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四號抗告人 周振裕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周振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十二罪(販賣第一級毒品十一次既遂、一次未遂)案件,先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分別確定,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二以上裁判,因依檢察官聲請,適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為十四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定較輕之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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