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三號再抗告人 李成蔭 上列再抗告人因誣告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成蔭因誣告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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