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不服本院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七號再抗告人 高資敏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一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資敏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呂丹玉法官張惠立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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