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傑司多 (音譯,原名NAPOLITANOJESTOPHEROL)
代 理 人  蘇唯綸 律師
相 對 人  張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主張有
勝訴之望,惟無資力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
0元,求予訴訟救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審查准許全部准予扶助等情,有起
訴狀、法扶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見本院卷
第4頁至第5頁背面),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
,且觀其起訴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引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