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複代理人   潘若萍
被   告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訴訟代理人  王德村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
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
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5,130元,
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0年2
月1日具狀擴張反訴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80,239
元(卷第229頁),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原告
請求改行通常程序,被告亦無意見(卷第223頁筆錄);爰
依職權裁定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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