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被上訴人乙○○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9萬7017元,應徵反訴裁判費30萬18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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