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