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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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張秀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明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明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蓉瑾
一、債務人陳明澔、陳明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明澔、陳明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蓉瑾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明澔、陳明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明澔、陳明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蓉瑾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