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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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丁○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6,870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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