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8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1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22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2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4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2年3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2月26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3,057,2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2件、交易明細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四、案外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合併案外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7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444│建│68.03│全部││├──┼───┼────┼────┼────┼───────┼─┼─────┼─────────┼──┤│002│臺南縣│永康市○○○段││1446│建│343.83│80000分之2370││├──┼───┼────┼────┼────┼───────┼─┼─────┼─────────┼──┤│003│臺南縣│永康市○○○段││1471│建│12.05│1000分之2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層│層│層│層│││││││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1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5層樓房│40│38│37│37│22│││17│鋼筋│27││平│全部││││62│忠孝路410巷1│康市二王│鋼筋混凝│.1│.3│.5│.4│.3│││5.│混凝│.8││方││││││08弄7號│段1444地│土造│3│2│0│5│5│││75│土造│7││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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