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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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000000000000000000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追加被告丁000000000,原告丙○○追加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1,82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209元,原告乙○追加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29,23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615元,均未據原告等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黃國永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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