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5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45年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邀同案外人 胡日昇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80,000元②1,27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5年2月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均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4月5日止,尚欠本金合計1,640,9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各1件、交易明細2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8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07│建│220│1000分之86││└──┴───┴────┴────┴────┴───────┴─┴─────┴─────────┴──┘┌──────────────────────────────────────────────────────┐│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台│位│││├──┼─┼──────┼────┼────┼─┼─┼─┼─┼─┼─┼─┼─┼──┼─┼─┼─┼───┼───┤│001│69│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6層樓房│57│││││││57│鋼筋│8.│1.│平│全部││││26│大橋3街27號4│康市六甲│鋼筋混凝│.2│││││││.2│混凝│12│19│方││││││樓之1│頂段1007│土造│7│││││││7│土造│││公│││││││地號│││││││││││││尺│││├──┴─┴──────┴────┴────┴─┴─┴─┴─┴─┴─┴─┴─┴──┴─┴─┴─┴───┴───┤│含共用部分六甲頂段6918建號,權利範圍: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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