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23年1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950,000元②5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①95年2月23日、95年2月27日②95年2月27日,尚欠本金合計2,399,9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各1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8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16-3│建│2302.99│10000分之18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五││││││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層││││││││││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1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0層樓房│60│40││││││10│鋼筋│13││平│全部││││45│惠安街24巷16│南區溪頂│鋼筋混凝│.8│.8││││││1.│混凝│.1││方││││││號4樓│段1116-3│土造│4│6││││││70│土造│6││公│││││││地號│││││││││││││尺│││├──┴─┴──────┴────┴────┴─┴─┴─┴─┴─┴─┴─┴─┴──┴─┴─┴─┴───┴───┤│含共用部分溪頂段192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