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100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訴訟代理人 許育銓
被告 林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985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9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