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被   告  宥鑫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418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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