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李雅雯

被告 蔡鎮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

法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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