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李雅雯
被告 蔡鎮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
法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