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郭書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依蒨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調解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李依蒨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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