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鼎祥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市○○區○○○○○○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7652號、第47654號、第56949號、第56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鼎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數量達100公克,涉及檢察官認應適用法條是否適當之問題,本案即有再行調查,令被告充分辯論以保障其訴訟權利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