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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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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