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0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50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丙○○簽發、被告甲○○背書,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均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提示後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465,000元,及自9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
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二、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個月內
;又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
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
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32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系爭2紙支票均未記載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5
條之規定,應以發票人即被告丙○○之住所地(即臺中市○
區○○路1段50巷1號底層之49)為發票地,又參照附表所示
,系爭2紙支票之付款地均為臺中市○○區○○路4段974號
,依前述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之規定,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
為付款之提示。而系爭2紙支票之發票日均為94年9月15日,
惟原告遲至94年10月13日始為付款之提示,顯已逾7日之提
示期限,依前揭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是原告對被告甲○○行使追索權,即屬無據

㈢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即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
求被告丙○○給付票款465,000元,及自提示日即94年10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既對於被告甲○○喪失追索權,其
請求其連帶給付上開票款部份,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許石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人│票載│票面金額│付款人│提示日│帳號│票據號碼│
│號││發票日│(新台幣)│││││
├─┼───┼───┼─────┼────┼───┼────┼─────┤
│⒈│丙○○│⒐⒖│165,000元│新光銀行│⒑⒔│00000000│SKB0000000│
│││││北屯分行││-1││
├─┼───┼───┼─────┼────┼───┼────┼─────┤
│⒉│同上│同上│30萬元│同上│同上│同上│SKB0000000│
├─┴───┴───┴─────┴────┴───┴────┴─────┤
│備註:上揭支票均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付款地均為:臺中市○○區○○路4段974號。│
│上開2紙支票金額合計為465,000元。│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