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6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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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6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6日下午3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
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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