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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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立民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