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思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9月1日北市警松分字第10632599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思聖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思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8月30日17時5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與北寧路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站立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分局
呂新財 之左側,並以右手緊扣分局長呂新財之頸部
。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
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思聖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現場蒐證光碟(含畫面及擷取相片)。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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