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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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66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