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17號
原 告 陳賴賽 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黃
瓊珠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7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