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煜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
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