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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