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阮氏常 被告NGUYENTHIPHUONG( 阮氏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