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 許志平
許莉莉 許馨予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明陳義容 等2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599之5地號土地所增價額為準,然原告並未陳報本件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所增加之價額,或提出由鑑定機關所作成之鑑定報告,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所有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之鑑價報告作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或提出3間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或陳明是否請求本院指定鑑定機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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