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鴻彬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鴻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鴻彬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9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