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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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 黃松琳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黃松崑 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核其擴張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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