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416號
參加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 莊樹林 與被上訴人 莊吉泉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訴人莊樹林等與被上訴人莊吉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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