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東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礎東 代理人 胡美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備註1東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莊礎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109年9月3日497,280元S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