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黃俊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2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3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4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5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6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7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8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9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10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11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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