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甲○○原告與乙○○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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