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李雅俐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