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及丙○○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丙○○及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及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麗萍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