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𩄍金代理人 陳俊良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叁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相對人預納郵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元,及聲請人溢繳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零貳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一審郵費(送達費用)│肆佰叁拾柒元(含支付命令送達費用壹佰貳拾貳元;│││相對人預納壹佰柒拾元已用盡;聲請人預納伍佰零壹│││元,已發還貳佰叁拾肆元)│├───────────┼───────────────────────┤│本件程序費(送達費用)│壹佰零貳元(聲請人預納貳佰零肆元)│├───────────┼───────────────────────┤│合計│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壹佰柒拾元後,則為│││壹拾陸萬零叁佰柒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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