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隆
張鸞英張秀琴張滿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德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等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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