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90號原告 賴慧燕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忠政賴忠煇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四百七十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八百四十七萬二千三百九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萬四千九百五十二元,尚欠裁判費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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