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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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75號上訴人 薛釗士
薛靜枝 薛瑞英 薛澤鑫 薛恭貴 薛憲秋 薛人傑 薛淑惠 薛藍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7日第二審判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85,381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5,506元;反訴部分為47,923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3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王國忠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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