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璧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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