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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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富民選任辯護人林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894號、第17895號、第17896號、毒偵字第2584號、第258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93號、第412號、偵字第752號、第4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鄭富民部分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富民業於民國101年1月9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可稽,爰就被告鄭富民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同案被告 李雅如劉泰山蕭永發王俞文 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余玟慧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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