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500元,總清償金額為39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052,529元之12.9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3,012,916元之13.14%。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22,4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55,712元後,尚不足33,31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96,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EY-1817、1996年7月出廠)、重型機車(牌照號碼NT9-956、1993年3月出廠)及土地3筆(均位於雲林縣東勢鄉、持份均為7/600、按101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共計約218,628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本院執行筆錄(訊問)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經查,聲請人任職於 何鮮菇 (商號)擔任理貨員(整理貨物、業務及包裝),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18,000元,除此之外,並無領取其他獎金,此均經聲請人供陳在卷,並有在職證明書及何鮮菇(商號)名片等在卷可佐,堪信其為真實。
(三)次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全家居住於新北市樹林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列報每月必要支出為12,488元(含勞保費238元、健保費750元及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撫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3,000元),縱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及財政部公布之每年每人免稅額82,000元(即平均每人每月為6,833元)核之,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評估標準:11,832+(6,833×2÷2)+238+750=19,653】,應認合理。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1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2,488元後,所餘之5,512元均幾盡用於清償債務,足見聲請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四)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5,5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1年4月6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聲請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時間及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9.83%每期清償金額:1,091元
(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91%每期清償金額:215元
(3)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債權比率:7.59%每期清償金額:417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68.67%每期清償金額:3,777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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