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九百二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陳 沈惠卿 所有車號0000000號,由 陳宜寬 駕駛之自小客車(簡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二十二時十分許,被告在位於新竹市○○路○號之昇降式停車位內,因啟動升降機不慎,致系爭車輛在右前門部位附近受損,而上開自用小客車經送交訴外人碩陽汽車有限公司估修,其中需花費工資新台幣(下同)五九00元,零件費用一九0二一元,合計二四九二一元,已由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完畢,原告自得本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使代位權,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 陳沈惠卿 所有車號0000000號,由陳宜寬駕駛之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二十二時十分許,被告在位於新竹市○○路○號之昇降式停車位內,因啟動升降機不慎有所過失,致系爭車輛在右前門部位附近受損,而上開自用小客車經送交訴外人碩陽汽車有限公司估修,其中花費修復工資五九00元,零件費用一九0二一元,合計二四九二一元,已由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完畢之情,業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各一份、車損估價單影本一份、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核互相符合,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已支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計二萬四千九百二十一元,其中工資為五九00元,材料費用一九0二一元,已如前述。而因系爭車輛係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算至本件事故損害發生時(即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已使用十七日,依前揭說明,其更新零件部分自應折舊,即原告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折舊應予扣除,而前開更新零件部分經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因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三六九,故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部分之折舊額即應為三百二十七元(計算方式:折舊額為19021×0.369÷365X17=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訴外人陳沈惠卿所有之系爭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部分之損害經折舊後之減少價額應為一萬八千六百九十四元(00000-000=18694),再加上前開工資部分之損害五九00元,共計訴外人陳沈惠卿自用小客車因前開事故所生損害為二萬四千五百九十四元。
(四)從而,原告基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在二萬四千五百九十四元,及該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圍內,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本件係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就前開被告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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