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友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 小石公爵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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