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十││南│等│臺│││││││││期一│3│投│偵6│中│上5│2│同│上│2│執6│││徒月│至│地│2│高│易6│││││6││盜│刑│72│檢│1│分│5│││││3│││││署│1│院│1│││││1││││││││││││││├──┼──┼────┼─┼────┼─┼───┼────┼─┼───┼────┼────┤│施毒│有十│3│南│毒6等│臺│上1│││││執7││用│期月│至│投│偵6│中│訴6││同│上││3││一│徒│8│地│4│高│5│││││4││級品│刑││檢││分│1│││││1│││││署││院││││││││││││││││││││├──┼──┼────┼─┼────┼─┼───┼────┼─┼───┼────┼────┤│施毒│有六│3│南│毒6等│臺│上1│││││執7││用│期月│至│投│偵6│中│訴6││同│上││3││二│徒│8│地│4│高│5│││││4││級品│刑││檢││分│1│││││1│││││署││院││││││││││││││││││││└──┴──┴────┴─┴────┴─┴───┴────┴─┴───┴────┴────┘受刑人現拘提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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