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О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