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五五三號
上訴人勁報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生 訴訟代理人 林麗英 被上訴人佛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秩宇 訴訟代理人 謝碧珠 被上訴人龍英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仲亨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龍英廣告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謝碧珠」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佛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謝碧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威莉
法官李行一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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