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О二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